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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桂林在用汽车需申领环保标志 今日起至12月31日 市民可到15个核发站点免检申领 明年1月1日起 无环保标志车上路将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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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在用汽车需申领环保标志 今日起至12月31日 市民可到15个核发站点免检申领 明年1月1日起 无环保标志车上路将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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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3 14:01:11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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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1 (来源:桂林晚报)
■核心提示:
记者从市环保局、市公安局获悉,从今天起,在桂林市(含12县5城区)注册登记的所有在用的近35万辆汽车(不包括铁路机车,农用机动车和摩托车等),必须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下称“环保标志”)。首次核发工作为期3个月,从明年1月1日开始,无标车辆上路将受罚。
据了解,桂林是继南宁后,广西第二个将环保标志发放范围从新车上户扩大到在用车辆的城市。这一举措,将有利于改善桂林市空气环境质量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在用车辆今起需申领环保标志
为改善大气空气环境质量,实现2014年新购置机动车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率达100%,在用机动车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率达80%以上,市环境保护局和市公安局于日前出台《关于对我市在用机动车首次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通告》,规定从2014年9月1日起,对桂林市(含县区)注册登记入户的所有在用机动车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包括铁路机车、农用机动车和摩托车等)。
市尾气办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环境保护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将对符合国Ⅰ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符合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柴油车核发绿色环保标志;对未达到上述排放标准的,核发黄色环保标志。在用机动车辆首次核发环保标志为期3个月,至12月31日止。
该负责人称,机动车首次核发环保标志不检测,不收费。已经获得环保标志的在用车在下一次安检时同步进行排气检测,凭排气检测合格证明更换环保标志,更换后的环保标志有效期与现行安检期同步。
“申领环保标志,不需要车主开车到现场进行查验,但是环保车型查询目录库无法查询的车型,需要车主开车到可进行车辆查验甄别的环保核发点进行技术鉴定后,再进行环保标志分类核发。”该负责人表示,车主携带资料到就近的环保标志核发站点办理即可,技术鉴定地点设在位于临桂新区的市车管所。
若市民们想提前查询自己的车辆是否属于环保达标车型,可登录桂林市环境保护网页面(http://www.glepb.gov.cn/),点击导航栏中“环境管理”下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专栏查询,或拨打0773—3837298咨询。
●全市设15个核发站点 市民可就近申领
据了解,为方便市民领取环保绿标,市、县均设立了车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办理窗口,共15个核发站点,办理时间为常规工作日(节假日休息)上午9点至12点,下午1点30分至5点。
这15个核发站点分别是:临桂县新区桂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办证厅、七里店一站市公安局机动车辆检验中心办证厅、市琴潭汽车检测站、全州县车管所办证大厅、兴安县交警大队车辆管理办证中心、灵川县交警大队办证大厅、资源县环保局、灌阳县环保局一楼管理股办公室103室、恭城瑶族自治县交警大队办证大厅、临桂县交警大队办证大厅、永福县交警大队办证大厅、平乐县交警大队车管所、荔浦县交警大队办证大厅或荔浦县环保局大楼、阳朔县交警大队车管所、龙胜各族自治县环保局办公楼4楼。
“车主可到桂林市任何一个环保标志核发站点进行免检申领。”市尾气办负责人表示,个人办理领标业务,需提供7项相关材料:1.行驶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供查验);2.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供查验),银行贷款购买的车辆车主需到银行进行复印;3.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供查验);4.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5.单位车辆需提供所属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单位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6.企业车辆还需提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7.《桂林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首次核发申请表》(到市环境保护局网站“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专栏中“相关下载”处下载)。
此外,从9月1日起,尾气办将同步开放申请单位团办和团体预约上门办理业务,分批对桂林市党政机关、群团、政府机构、企事业、驻桂中区直单位、科研机构等有关部门(含二层机构)采取单位团办和团体预约上门服务办理业务。
对于团体领标的车主需要提供6项相关资料:1.填报申请表,即《桂林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首次核发申请表》;2.行驶证正、副本复印件;3.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4.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5.单位车辆需提供所属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及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6.企业车辆还需提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及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市尾气办负责人表示,对于已申领过环保标志的车辆,环保标志过期的、或还有3个月到期的、或已丢失的,车主可按照换发和补发程序凭机动车行驶证和等级证书原件到任意一个发放点进行免检换发和补发。
●违规行为将面临罚款
“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随车放置环保标志,不得转让,转借,涂改,伪造,变造,不得使用过期的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未取得环保分类标志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市尾气办负责人说,从2015年1月1起,他们将联同公安部门在路上设置流动式执法点,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机动车进行查处,逐步加大执法检查工作力度,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相关规定,机动车未取得或使用过期的环保分类标志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0元罚款;在限制行驶区域或者限制行驶时间上路行驶的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0元罚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转让、转借、涂改、伪造、变造环保分类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将逐步实行黄标车限行改善空气质量
据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相关负责人介绍,4月中旬自治区环保厅发布的今年3月及第一季度环境空气质量状况显示,在全区4个环保重点城市中,桂林一季度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排名第三,落后于北海南宁。从其他监测PM 2.5的城市反映的数据来看,机动车尾气成为污染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是导致空气质量下降的重要原因,桂林也不例外。
该负责人表示,在用机动车核发环保标志,标志着桂林机动车排气监管进入了一个新时期:一是逐步淘汰高排放车辆,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建立机动车污染防治体系,切实改善空气质量;二是已获首次环保标志的在用车在下一次安检时同步进行排气检测,凭排气检验合格证明更换环保标志,更换后的环保标志有效期与现行安检同期同步;三是开展所有机动车辆(铁路机车、农用机动车和摩托车除外)环保信息普查及环保标志分类识别工作;四是为今后查处机动车排气环境违法行为打下基础。
该负责人表示,接下来,将加快推进机动车环保检测站点建设并实施联网,在条件成熟时开展在用机动车排气环保定期检测,全面实现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分类管理的要求,在市区划定黄标车限行区域,环保、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联合加强对无环保标志、排气不达标机动车辆的查处力度,使桂林市机动车排气污染得到有效控制,使城市空气环境质量得到逐步改善。
记者蒋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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